1.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通令釀酒業一律改為政府經營
建字第295號(1943年12月9日)
茲為根絕以好糧食釀酒及限制消耗起見,各專署各地釀酒業一律改為政府經營,現在私人經營者應一律限期結束,不準再行釀造,軍隊經營者應即雙方接洽收歸政府經營,各專區釀酒房不得多設,最多以四家為限,由專署責縣辦理。
今后釀酒業應一律以腐壞了的糧食或當地群眾不充作代食品的物品用于釀酒,同時要根據當地腐糧多少情形,不一定常年釀造,要分開季節,至于此項事業的開支,除雇用工人之工食工資及一切家具運輸辦公等費用外,盈余之數一律作為公款列入其他收入項下,不得隨意開支或挪用。
2.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關于釀酒運銷辦法的通令
(1944年4月7日)
為根絕以好糧釀酒及限制消耗起見,關于根據地釀酒事業,業經本府去年十二月以建字295號通令規定,一律改為政府經營,私營者限期停辦,軍營者收歸政府,每專區至多以四家為限,釀酒原料,一律采用爛糧及不能充作代食品的物品,按季釀造,收入除開支外,一律歸作公款等在案。近據各地反映,內地的運銷,因無一定規定,仍有假名偷造和扣留查禁等情事發生,一方面增加消耗,一方又損政府收入,為此,特再規定酒的運銷辦法如下:
一、政府所釀之酒,除留根據地作醫藥及農工業生產之需用外,得盡量設法組織出口。
二、醫藥及農工業生產用酒之購買,最好有各該部或區村公所之正式介紹信及購運證明。由合作社來分銷,此外并不得向市場任意銷售。
三、除內銷外,余酒即由各地政府商同工商局及所屬公營商店,訂定辦法,由商店向外推銷。
四、酒價亦由雙方按貨色及出口價格共同商訂,以雙方不相制約為原則。
五、私自制造運銷者,統以私造論,查獲應予沒收,制造者并得由政府科以行政罰金,此項執行權屬于縣以上之各級政府,工商部門只有檢查及處理私自運銷權。
六、辦案出力人員,得提出沒收變價款百分之二十以獎勵之,最多不超過五百元,群眾得五成,工作員得四成,余歸查獲人。仰各遵照執行。
3.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命令——關予造酒的規定
財建字第27號(1945年1月29日)
各專員,工商局長:
今年五六分區好糧大部份出口換棉花換布,各機關部隊多吃壞糧,影響部隊營養及情緒很大,各地所有環糧能吃的盡量與好糧配合撥出吃用,不能吃的壞糧要盡量做酒換回等量的好糧(不必要糧可以當時好糧價格折款)仍由各級政府二科專營,收入款解上(記入糧折款科目),請迅速進行這一工作,各專縣二科可委托機關生產(軍政均可)辦理壞糧按當地好糧價出售,應先交現款,再出售糧食,除一廳壞糧換還一斤好糧外,其經營酒坊之盈余收入,按對半分紅,公一半(一并記入糧折款科目內)機關生產一半。務必把壞糧于夏收前清理完畢,邊府自撥之糧食由邊府二廳經營。
群眾及私人一概不得經營以壞糧造酒,機關生產不按前項辦法者亦不得經營。
如果糧食太壞出酒不多者可酌情減價出售。但必須經專署批準。
群眾集本造酒限于四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停止,應事先通知群眾。
酒稅改為200%,公私一律。
以上各項,仰即遵照辦理。
4.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命令——造酒業完全由政府直接經營
建字第103號(1945年4月8日)
各專員,縣長,工商總局:
前建字第二十七號命令群眾集本造酒于本月十五日應一律停止制造,各地除應照前令執行外,對于過去由政府二科委托機關生產之酒坊及部隊經營之酒坊亦應一并在四月二十日停止,今后所有造酒事業應一律直接由政府財政部門經營,其收入完全做為財政收入,實行酒的專賣,酒稅從四月二十日后一律免征。
5.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關于統一造酒決定的命令
邊審字第136號(1945年4月23日)
茲決定本區制酒業完全由政府經營,一切盈余部分全歸財政收入。凡非政府經營之酒坊,一律應依照建字103號命令執行,如不遵照執行而仍有私自傲酒者,應由政府查封,并按章處罰。茲將政府制酒的手續規定如下:
一、政府做酒主要是為了及時處理公糧中之舊糧和腐爛糧食,凡政府經營之酒坊均應一律先燒公糧中現存之壞糧、舊糧。若將舊糧、壞糧燒完后,再根據該專縣具體情況——存糧多少酒的銷路等——呈請邊府批準后,再行制造,以抵軍費開支。
二、酒坊應由各級二科直接負責管理,直接與做酒之工人或雇或分紅或用獎勵辦法均可。
三、酒的盈余均應一律歸財政收入,絕不準允許任何個人或機關生產從中漁利。
四、公糧做酒時,應按撥糧時之市價隨撥隨即作價,糧食作價收入糧折款科目,糧食付出記暫支科目,盈余收入作為公營收益收入。但在賬上的科目內(如公營收益暫支等),應另立一戶,以便將來稽核酒業的成本和收益多寡。
五、為了彌補太行區本年財政之不足,除決定你區本年財政上各項收入外,并增加做酒項下公營收入×××元,希很好計劃爭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