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商業部1972年11月批準)
一.總 則
1.國營與合作社零售商業企業經營下列酒類:伏特加灑(俄國白酒)、白蘭地酒、葡萄酒、果露酒、香檳酒。
2.酒類零售業務由專業酒店、食品商店經營。下列單位不得經營酒類的零售業務:
小型零售網點一律不得經營酒類業務;
除了演出企業和旅館小賣部可以經營香檳酒、不甜的葡萄酒外,其它所有食堂、小賣部一律不準經營酒類業務;
除果品疏菜商店、魚類罐頭食品商店經營白蘭地酒、香檳酒、露酒和其它酒精含量30%以下的酒精飲料外,其它專業食品店不得經營酒類的零售業務;
凡地處生產企業、承建單位、學校、兒童機關、醫療單位、休養所、療養院、車站、碼頭、機場、文化演出企業,以及勞動群眾經常休息散步地點附近的商業企業,都不得經營酒精含量30%和以上的酒精飲料(白蘭地酒除外)。
3.經營酒類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和公共飲食企業(商店、酒吧間、餐廳),由區、市蘇維埃商業局發給專賣許可證。專賣許可證指定企業地址、營業時間、經營種類、銷售形式(包裝酒或散裝沽酒)。
4.經營伏特加酒、酒精含量在30%和以上的酒類的零售商業企業,營業時間從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七時,不得提前和超過。
白蘭地酒按照酒精含量30%以下的酒精飲料規定的營業時間出售。
注:星期天、節假日,酒精含量在30%和以上的酒精飲料,按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決定,實行限制經營或禁止經營。)
5.禁止向已醉酒者、未成年人,以及本店正在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出售酒類。
6.凡本條例第三條中規定的出售各種散裝就地消費的酒精飲料的零售商業企業,必須具備足夠的量杯或玻璃分度器,以及洗滌用具和其它必要的設備工具。
7.伏特加酒、酒精含量在30%和以上(白蘭地酒除外)的酒類,必須按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于營業現場擺售。
8.禁止對酒類進行各種形式的宣傳廣告。
二、酒類驗收
9.商業企業所接收的酒類質量和包裝必須符合技術標準和條件。
10.盛裝酒精飲料的器皿,應貼有印制整齊的商標。商標上面有商品標記、制造廠名稱、酒名、度數、容積、糖分(不甜的葡萄酒、香檳酒、白蘭地酒除外),釀酒年限、出酒日期、價值(包裝除外)。
11.伏特加酒,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檳酒等,一律根據數量、質量、包裝裝璜進行驗收。
驗收葡萄酒,須檢查透明度,并有商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葡萄酒加工工業化驗室對每批產品所發的質量證明書確認其質量。
12.帶有渾濁和其它缺陷的酒精飲料,一律不得接收。聚集牌酒精飲料允許有沉淀。
13.桶裝酒必須用帆布或香蒲襯墊的蓋高凸凹糟充塞桶口。凸凹糟上面應嵌有具有商號印記的鐵皮,注明工廠名稱,桶箍應用廠形釘鋸牢。桶底用洗不掉的顏色以鏤花模版鏤出企業名稱、酒名、桶號、毛重、凈重、包裝重、出酒日期等字樣;也可以用印制的標簽,牢固地貼在桶底上,填寫上述有關項目內容;還可以用注有上述內容的小木牌,取代鏤花模版或標簽。
三、酒類儲藏及其售前準備
14.對酒精飲料規定如下儲藏條件。
倉庫儲藏:伏特加酒、甜酒須裝箱碼垛;白蘭地酒、香檳酒、瓶裝葡萄酒在貨架上存放;散裝酒裝大桶儲存。
售貨現場存放:瓶裝酒擺放在壁櫥和島形架或柜臺貨架上;散裝灑裝在小桶里,并用墊板架起。
注:由大桶往小桶汲酒,須用唧筒或經過洗凈的橡皮軟管;換裝時多出來的酒,用搪瓷或雜木小桶裝好,放在干凈的托架上。
15.一切酒類,包括色甜酒,必須在無陽光照射的條件下儲藏。普通半甜葡萄酒,宜在-2~8℃條件下存放;葡萄酒、露酒、白蘭地酒、香檳酒等,必須在于燥、通風、無外昧、8~16℃條件下存放。
16.一切酒精飲料,均應按種類、牌號分別存放。
加有軟木塞的瓶裝葡萄酒、露酒、白蘭地酒、香檳酒等水平狀存放,避免瓶塞干枯透氣。加有其它瓶塞的瓶裝酒垂直狀存放。
17.櫥窗和柜臺貨架上陳列的酒瓶,一律垂直擺放,商標面向顧客。
18.凡屬樣品酒,均應掛有貨簽,貨簽上寫明酒名和包括相應包裝的零售價。出售的散裝酒同樣應掛有貨簽,注明酒名,以及每0.1、1立升的零售價。
四,酒類銷售
19.經營酒類的零售商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零售牌價。嚴禁在零售牌價的基礎上加價出售。
20.售給顧客之前,營業員必須對酒類進行外觀質量檢驗。凡沒有商標、瓶塞受損、有機械混合物、渾濁并帶沉淀的酒精飲料,一律不得出售。
禁止用不干凈的器皿往顧客瓶里注酒。
21.用玻璃分度器量售散裝酒,必須注至當量的分度線上;用金屬量杯量售,必須注到杯邊水平。
量酒時,應保持量杯的垂直狀態。
22.供就地消費用的玻璃酒杯用過后,須用水槍進行內外沖洗,不得在水桶、臉盆和其它器皿里涮洗。
量杯、玻璃酒杯必須保持整潔,不用時,應底朝上放在專用托盤里。
23.不同種類,不同牌號的散裝酒,不得混合出售。
24.零售商業企業已售出的酒精飲料,一律不準退換。
25.凡執行本條例的商業企業負責人,應熟悉所屬一切經營酒精飲料的職工。
26.對違反酒類零售條例規定的商業企業和公共飲食企業的職工,應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直到開除,必要時,將其有關材料轉交偵察機構。
27.每一經營酒類的零售企業,均應將酒類零售條例摘錄(包括違反條例所應負的責任)張貼在售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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