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6月29日通過,1974年12月3日修訂補充)
一、總 則
1.本條款規定的伏特加酒(俄國白酒)、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檳酒、啤酒、礦泉水以及無酒精飲料等供貨辦法。
2.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之間,實行定點供應。凡同定點供應有關的一切事宜,由專設的組織機構負責辦理。負責組織定點供應的專門機構必須在接到供應計劃的十五天內將劃點情況通知供貨與購貨雙方。
個別情況經蘇聯商業部批準,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可根據供貨計劃直接掛鉤實行定點供應。
對蘇聯消費合作社系統企業和組織的定點供應問題,須經各級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審核批準。
二、供貨品種、方式和質量
3.供貨的品種、品名、容量,均以零售價在合同或合同附表中明確、詳細規定。
4.伏特加酒、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香檳酒等的裝運起點規定如下:
(甲)從工業企業向商業批發公司(站)發貨的裝運起點為一個集裝箱(白蘭地除外);發運站與到達站之間,沒有集裝箱運輸的,裝運起點為一個車皮;香檳酒的裝運起點為一個車皮。
(乙)從商業批發公司(站)向本市零售商業企業發貨,伏特加酒、甜酒的裝運起點為六箱;白蘭地酒和其它烈性酒的裝運起點為一箱;瓶裝葡萄酒、露酒為五箱;桶裝葡萄酒、露酒的裝運起點為一桶;香檳酒的裝運起點為一箱。
按合同規定,允許工業企業小批量裝運上述酒類產品,但起點不得少于(乙)款所規定的數量。實行集中統一裝運的,裝運起點也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貨物不是發給購貨單位,而是發給與本合同供貨單位無關的收貨人時,購貨單位須將商品分季裝運通知單寄給供貨單位。裝運通知單須注明:
(甲)合同中規定的品名、數量、品種以及裝運時間;
(乙)鐵路或水路運輸及其到站(港口);
(丙)收貨人全稱及其郵政信箱、電報掛號、所在地銀行全稱、地址和開戶行帳號;
(丁)購貨單位與收貨人之間簽訂的合同號、日期或市場外供貨協議書號和日期。
必要時,雙方可在合同中規定裝運通知單的補充條款。
裝運通知單的修訂辦法和時間,以及向本市收貨人提交商品裝運通知單的時間,均在合同中規定。
6.鐵路、水路敞棚車、船露天裝運伏特加酒、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檳酒、啤酒等,供貸單位須派護送人員。
根據貨物運輸條例規定,寒冬季節(每年的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裝運白酒、香檳酒、啤酒等必須采用保溫車或裝有防寒設備的車皮。
護送商品的有關費用開支由供貨單位負擔。
凡由于購貨單位(收貨人)的責任,改變封貨地點或耽擱到貨卸貨日期,所由產生的一切費用開支,由購貨單位承擔。
凡由鐵路提供火爐、燃料的,供貨單位(工業企業)、購貨單位,均勿須補償費用,如果由供貨單位提供火爐,購貨單位(收貨人)須按雙方在合同中的規定付費。
購貨單位向供貨單位退還火爐、爐筒的辦法、日期,須在合同中規定。
7.8.9.10條(略)
11.每個車皮、集裝箱、駁船(汽車)的裝運數量,應分品種在合同中規定。
12.有護送人隨行的每個車皮,裝運商品的每一到站不得超過兩個收貨人。
13.伏特加酒、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檳灑、啤酒、礦泉水、無酒精飲料等供貨,均實行質量、數量、外型、裝璜(涂脂、貼印商標、瓶子封塞)方面的交接和驗收:
(甲)集中統一運送的貨物,在購貨單位(收貨人)倉庫卸貨時驗收;
(乙)運往外地的,不管有無護送人,在到站(港口)車皮(駁船)卸貨時驗收;
(丙)購貨單位(收貨人)在供貨單位(工業企業或擬發站)倉庫提貨時驗收。
14.從外地發來的貨物,如質量不符合技術標準條件,或發生短少現象的,購貨單位(收貨人)必須在接到貨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電報通知發貨人。后者應于接到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時內,電報通知收貨人并派人前往。
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接到發貨人關于派人的信息,或在預期的時間內發貨人不曾派人來時,收貨人可按照蘇聯部長會議國家仲裁機關批準的關于生產技術用品和民用消費品質量和數量驗收細則接貨。
15.位于北方邊遠地區和其它必須提前進貨的地區的收貨人在收貨后的十天內,和位于上述地區的接運站在收貨后四十天內,如發現白酒有異物,而白酒又是封裝在完好的容器里,并且是在無日照房間,相對濕度正常,溫度在5~20℃條件下存放的,有權要求供貨單位按雙方商定的辦法和期限退換次品,或由供貨單位負責進行再加工。
位于北方邊遠地區和其它必須提前進貨地區的收貨人在收貨后十天內,和位子上述地區的接運站在收貨后四十天內,同樣發現甜酒有異物、渾濁、沉淀等,而甜酒是在無日照房間、相對濕度正常、溫度在5~20℃條件下存放的,有權要求供貨單位按雙方商定的辦法和期限退換次品,或由供貨單位負責進行再加工。
凡屬于退回白酒、甜酒的價值及運輸費用,均由工業企業(供貨單位)負擔。
如退回的白酒、甜酒包裝受損,須對白酒、甜酒的酒精含量進行檢驗,并根據酒精的實際含量按照現行酒精原料價目表付款。在此情況下,退貨運費和加工費,均由購貨單位承擔。
16.凡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香檳酒,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標準和條件要求的,儲存時間不超過一技術標準和條件所規定的期限,而發生酒石脫落、渾濁等現象,并經蘇聯部長會議國家仲裁機關頒布的《關于生產技術產品和民用消費品質量檢驗工作細則》確認,由供貨單位負完全責任。
17. (略)
三.包裝
18.酒類包裝(瓶、金屬缸、箱、桶)的回收辦法和時間,按白酒、甜酒、啤酒、礦泉水、無酒精飲料的包裝回收細則辦理。
進口酒類包裝,按蘇聯商業部、食品工業部、消費合作社中央聯合社的有關協定辦理回收。
19.供貨單位回收外地購貨單位退還的整箱酒瓶時,須支付購貨單位車皮、駁船的裝車費和鐵路、水路、公路運輸中的破損費。每回收一只十升裝的瓶子,破損費是1.5戈比。有護送人員隨行時,破損費是4戈比。
回收零星礦泉水空瓶時,供貨單位支付購貨單位由本企業至發運站這段路程的運費和裝車費.每回收一千個0.5升空瓶,費用為4盧布。
20.經鐵路、水路、公路或馬車裝運回收的白酒、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啤酒、香檳灑、礦泉水、無酒精飲料等空玻璃瓶、金屬缸、大桶、木箱的全程運費,均由工業企業——供貨單位負擔。
21.為便于本市商業企業和組織退還超出供貨單位所提供的甜酒、白蘭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香檳酒、無酒精飲料,礦泉水等商品酒數量的空酒瓶,工業企業(回收人)必須同商業企業和組織簽訂包裝回收合同,并根據后者的申請計劃,每隔五天給商業企業組織送去裝瓶箱子。
凡合同中規定用汽車運輸各種酒類及其回收的包裝,即使工業企業在外地,同樣須向商業企業組織定時運去裝瓶木箱。
四、財產責任
22.凡破壞或違犯集中統一送貨計劃的一方,須向另一方按每個收貨人繳付罰金五個盧布。
23.凡拒收按統一送貨計劃送達的商品,購貨單位須向供貨單位繳付罰金五個盧布。
24.凡拒絕回收瓶、缸、箱、桶等包裝,工業企業須向商業企業繳付被拒收包裝押金100%的罰款。
25.凡不接受商業企業關于申請木箱計劃(見本條款21款),或不按時完成計劃的工業企業,須向商業企業繳付未送到或未按時送到木箱的押金100%的罰款。
商業企業不如數交回裝瓶木箱,須向工業企業繳付未交回裝瓶木箱押金的100%的罰款。
26.購貨單位不按時退還瓶、缸、木箱時,須向供貨單位繳付這些包裝押金100%的罰款。
27.贍貨單位不按時退還盛裝白酒、啤酒、其它烈性酒、無酒精飲料的大桶,以及金屬、塑料箱、須向供貨單位繳付這些包裝押金300%的罰款。
不按時交還鈦缸的,須繳付其批發價100%的罰款。
28.購貨單位不按合同規定時間退還火爐、爐筒,須向供貨單位繳付十個盧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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